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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巍:增值税税率将要调整,出口企业如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019/03/07

3月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

  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配套措施;

  继续向推进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推进

  由于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际缴纳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出口退税率势必也会随之调整。出口企业有必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提前做好调整前的相关准备措施。

  一家之谈,仅供参考

  01、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大家肯定还记得去年的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同步调整的出口退税率,给了3个月的过渡期,并针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分别明确了执行措施。

  那么,此次两会布置的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工作任务,什么时候能够开始执行呢?笔者大胆推测,此次调整的执行时间,有望比去年的5月1日提前,理由如下:

  一是“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2019年布置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对完成的工作质量、时限要求会有比较高的标准;

  二是财税部门、广大企业去年已经经历过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具备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因此,在具体调整的财税文件出台之前,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开始着手准备相关工作。好在,此次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了税率调整的内容,更便于企业提前准备。

  另外,关于执行时间的界定问题,建议企业参考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在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的解读:

  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02、出口退税率怎么调?

  我们先来看看财税〔2018〕32号文件中是怎么描述的: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由于此次增值税调整和去年的调整非常相似,因此,财税〔2018〕32号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特别提醒出口企业注意的是,由于去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执行日期是5月1日,32号文给的过渡期截止日期是7月31日。如果此次调整的执行日期提前,过渡期的截止日期肯定也会相应的提前。建议出口企业按3个月的过渡期执行期限自行把握。

  出口退税率去年经过几次调整之后,目前共有五档:16%、13%、10%、6%、0.此次调整之后,16%的退税率将不复存在,10%的退税率预计还会保留(之前征税率为16%,退税率为10%的),新增9%的退税率,这样,预计调整后的退税率依然为五档:13%、10%、9%、6%、0。

  03、出口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做好税率调整的影响测算。此次原适用16%税率的降低3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也降低3个百分点,对企业的成本、利润会带来一定的变化,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影响测算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二、梳理长期合同。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降低,势必会对采购成本、出口售价产生影响。因此,出口企业一方面可能要面对外商要求降价的需求,另一方面可能还要和供应商谈判,要求降低供货价格。

  三、及时收集、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外贸领域,“先出口、后开票”已经是常见的“行规”。对于已经出口的货物,建议外贸企业联系供货商尽量在税率调整执行日期之前,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并完成认证工作。

  04、其他

  去年税率调整时,许多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调整之后如果发生需要红冲、补开发票的,如何处理?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中予以了明确,企业可以据以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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